第四十四章 谜底:特种钢技术
第四十四章 谜底:特种钢技术 (第1/2页)王白克宣布希望自己在澳大利亚的前期的基础投资可以控制在五亿美金以内。王白克也揭开了自己想要设立的工厂的谜底。王白克希望设立一个特种钢材工厂,希望他们可以将前期的工作做好。
高盛的史密斯先生看了其他几位银行专员的一眼后,小心翼翼的提出自己的疑惑:“王先生,现在特种钢材的需求客户基本上都有自己固定的生产厂商。这点上,我们五家银行也没有办法帮助到您啊。”
王白克腹诽道:有钱赚你们银行还会关心客户的可持续发展?肯定是看到了我手里还有大笔没有挖出的钱财,不想捞一笔就走吧。说什么需求客户都有自己的厂商,还不是怕自己没有技术,想以这5亿美金为饵诱使他们转移违禁技术。看来他们的违法成本还是很高的啊.下次我拿出个十亿美金出来,看你们动不动心。
其实王白克有点高估了这些银行家的贪婪之心了。如果王白克今天只与其中任何一家谈这个事情,那肯定都可以谈下来的,剩下的无非是技术的先进性的问题。绝对不会弄不到技术。
至于法律禁运问题也很好解决。禁运针对的国家不同,禁运的级别也不一样。比如,美国和RB之间有很多微型计算机方面的技术是没有禁运条例的,因为有些技术RB比美国的更先进。如果需要一个这方面的技术设备就可以先寻找一家RB有资格买这种设备的企业。以这个企业的名义订购一台需求的设备运往RB但是等到轮船位于公海后,再在澳大利亚设立一家空壳公司与RB的企业签订协议,RB企业直接将设备转手卖给空壳企业。等设备靠岸后,空壳企业再把设备转卖给王白克的公司。这样一来法律的问题就被绕过去了。因为,设备是从美国出口的,对这一设备的流向监管最严的肯定就是美国的相关技术控制部门。因为RB的企业有资格购买这一设备,所以这一交易是正常交易。接下来的技术控制就应该交给RB相关部门,由他们对这一设备进行落地后的控制。但是,因为这一技术不是从RB本土流出的,流出后也不会损失RB的技术优势。所以RB的技术控制部门就不会对这一设备严格控制,如果RB企业在设备进入RB港口之前,就将设备转卖给第三国,那么针对这一企业的处罚无非就是罚款了事。而澳大利亚政府肯定对先进的技术设备流入本国持欢迎态度,不会对空壳企业施以太严重的惩罚。至于王白克的企业那就更没问题了,因为他与空壳企业的交易是澳大利亚国内正常的设备转让活动,没有任何法律纠纷的。这种针对技术设备位于公海而各国无法有力监督的漏洞进行走私的方法,一直是将低技术设备走私到禁运国的重要渠道。当然这一方法在尖端科技的设备上是基本无法使用的。因为在著名的东芝事件后,开始的‘巴统’和后来与‘巴统’一脉相承的‘瓦森纳安排’就对尖端科技设备实行极其严格的控制。例如任何一个有关尖端科技设备被制造出来后,都会被安排一个编号。这一设备的任何移动都要报备所属国家的技术控制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如果是在国与国之间的转移会有双方的国家控制部门共同指派专员随同设备一起转移。如果设备需要跨海运输,则必定会安排专门的卫星和其他监控设备进行监控,必要时甚至会有军舰随同护送,以保证对尖端技术设备的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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